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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受到法律制裁

1999-12-27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王雷鸣、牛爱民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王雷鸣、牛爱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李昌等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分别判处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18年、16年、12年和7年有期徒刑。

此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12月1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今天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起诉书指控李昌等4名被告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事实;公开开庭审理了起诉书指控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的事实,并当庭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庭审理查明,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积极追随、伙同“法轮功”邪教组织首要分子李洪志,冒用气功名义,通过伪造身世、吹捧“功力”的方法神化李洪志,建立“法轮功”邪教组织,炮制了《中国法轮功章程》、《法轮大法弟子传法传功规定》等邪教教规;并先后在各地设立“法轮功”“辅导总站”39个,“辅导站”1900余个,“练功点”2.8万余个。

李洪志及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先后在北京、天津等地,组织、策划、指挥“法轮功”练习者非法聚集围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每次300人以上的聚集围攻就达78起。今年4月25日,李昌等人组织煽动北京及外省市“法轮功”练习者万余人,到中南海周围非法聚集、静坐示威,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和广大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了首都的社会安定。之后,李昌等人按照李洪志的“指令”,策划部署在北京、吉林、四川等地安排“法轮功”组织的接替人员,妄图与政府长期对抗。

李洪志及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传功”、“讲法”,非法出版、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聚敛钱财,非法获利4513万余元。

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散布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截至1999年8月底,在全国各地已导致1400多名“法轮功”练习者或因练功走火入魔自残、自杀身亡,或因贻误医疗时间病情恶化而死。

为对抗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采取各种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公安机关依法从李昌等4人家中共搜查出他们非法获取的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级文件37份;李昌等人将有些文件的内容编入“法轮功”简报或写入向政府示威的联名信中,公开广为散发,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法庭认为,被告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积极追随、伙同李洪志,无视国家法律,积极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实施上述一系列犯罪行为,均已分别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李昌、王治文、纪烈武系主犯,姚洁系从犯,均应分别依法惩处。鉴于李昌、姚洁被羁押后能主动、比较详细交待策划、组织聚众围攻党政机关及新闻单位的事实,对其在参与策划、组织、指挥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供认不讳,同时对李洪志罪恶本质及“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了揭露,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对李昌依法酌予从轻处罚,对姚洁减轻处罚;鉴于姚洁能真诚悔罪,对其所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酌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的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三罪并罚,判处李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王治文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纪烈武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姚洁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李昌、纪烈武、姚洁的家属为其聘请的律师和法院为王治文指定的律师,以及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本人,均当庭作了辩护。

各界群众、新闻记者及4名被告人的家属,旁听了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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